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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3-3-29 12:03:00    作者:   我要评论

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梅市府函〔201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3〕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3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850元(4.88元/小时)调整为每月1010元(5.8元/小时);
二、我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小时8.3元调整为每小时10元。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对这次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劳动合法权益。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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