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扬人社[2012]19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20号)精神,现就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扬州市区(含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按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6元。
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按江苏省三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3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的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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