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枣庄市最低工资标准
枣政字(2012)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2]3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滕州市、市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
二、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滕州市、市中区11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10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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