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1]9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1]210号)精神,综合考虑全市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由900元调整为1100元;
2、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750元调整为9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5元调整为11元;
2、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元调整为8.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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