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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辽宁省本溪市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2-12-20 10:45:00    作者:   我要评论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本溪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
辽人社函(2011)11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本溪高新区由750元调整为900元。
2、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由650元调整为78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本溪高新区由7元调整为8.5元。
2、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由6元调整为7.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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