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丹东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
辽人社函(2011)119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由750元调整为900元;
2、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区由650元调整为78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由7元调整为8.5元;
2、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区由6.2元调整为7.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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