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劳保数据 > 最低工资 >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19 15:51:00 浏览量: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政函〔2021〕6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 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前郭县、抚松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21年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zuidi/10486.html
上一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2.1.1执行)
下一篇: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1〕2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