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下班后路上出车祸未认定工伤,男子起诉人社局被驳回:并非在“回家”合理路线上

作者: 江龙来源:成都商报时间:2022-1-12人气:618

下班后在路上遭遇交通事故,攀枝花的刘先生向盐边县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但盐边县人社局认为,刘先生发生的交通事故无论从时间和路线都不符合下班途中的要件,其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刘先生不服,将人社局告上法庭。

近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工伤争议案例。经盐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在诉讼阶段陈述是回女儿的家。盐边县人社局作出行政决定时,他提交的申请书载明其所要回的是红格镇金沙村小洼组。他并非是在回其居住地合理路线上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事故:

男子下班后路上被撞伤  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49岁的刘先生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2012年8月,刘先生与攀枝花某某矿产品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主要从事钳工工作,公司为他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刘先生称,2020年3月24日早上,他在公司结束夜班工作并参加班前会议后,骑自己的摩托车离开公司,回住所地盐边县红格镇金沙村小洼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经过路线为新九镇、益民村道、S310线、巴拉河口、一立公司路口。

刘先生回家途经新九加油站、益民加油站,从正常回家路线绕行100米至300米左右即可加油,但其并未停留加油,在直行通过一立公司路口时,被龚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造成刘先生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刘先生被送到攀钢集团总医院治疗22天出院,诊断为右膝内侧半月板前角损伤、右膝外侧半月板前角挫伤等。盐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龚某某负全部责任,刘先生无责任。

2020年8月31日,刘先生向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盐边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先生在回家必经之路以外的地方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人社局:

事故地点并非其回家必经之路  时间和路线不符下班途中要件

为何不予认定工伤?盐边县人社局的理由是,刘先生的家在盐边县红格镇金沙村小洼组,交通事故地点不是其回家的必经之路。“平常下班路线是从公司经过蚂蟥沟、益民乡或者红格镇、S310到达巴拉河、鲊石村道,最后到达小洼组自己的家。事故当天从公司经过蚂蟥沟、红格镇、S310线到达巴拉河,再到出事地点一立公司路口。”

盐边县人社局还表示,刘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在其合理的时间内。他上班地点到家约27公里,骑摩托车约40分钟,而他从8点10分离开公司,到家应该是8点50分左右,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9点50分,不是合理的时间。同时,他到三堆子加油站加油不符合常理。他回家的路线上有3个加油站,即新九加油站、红格加油站和新民加油站。如果其发现摩托车没油,沿途的3个加油站都是可以加油的,他提出到三堆子加油站去加油发生交通事故的理由不符合常理。

因此,盐边县人社局认为,刘先生发生的交通事故无论从时间和路线都不符合下班途中的要件,其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对此,刘先生不服。2021年2月24日,他向盐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男子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并非在回居住地合理路线上

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在其签名提交给被告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载明,他回家是指回红格镇金沙村小洼组。其户籍及家庭住址均为红格镇金沙村小洼组。刘先生在诉讼阶段陈述是回金江女儿的家。而盐边县人社局作出行政决定时,他提交的申请书载明其所要回的是红格镇金沙村小洼组。

法院认为,“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更是刘先生申请工伤认定中应当遵守的义务。在没有充分证据推翻刘先生工伤认定申请书自述事实的情况下,法院对其诉讼阶段相反的陈述不予采信。综上,法院确认刘先生“回家”是回小洼组。

“下班途中,主要是指以回家吃饭、休息、与家人团聚为目的,从工作场所到达居住地的途中。三堆子加油站并不在刘先生回其住所地‘小洼组’的路线上,刘先生并非是在回其居住地合理路线上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法院认为,盐边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近日,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