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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2012-08-17  浏览: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4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一至四级伤残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2012年继续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
三、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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