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四川省 > 正文
四川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3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17 14:32:00 浏览量: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人社规〔2023〕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增强工伤保险基金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工伤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以工伤保险政策全省统一为核心、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基金监管风险防控为约束、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为手段、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升级提质为依托,建立公平统一、安全规范、高效便捷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实现基金长期平稳运行,推动我省工伤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在实行工伤保险调剂式省级统筹的基础上,从2023年5月1日起,启动实施工伤保险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工伤保险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一规范全省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各市(州)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另行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完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切实为更广泛劳动者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参保缴费政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023年5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统一为:0.2%、0.4%、0.7%、0.9%、1.1%、1.3%、1.6%、1.9%。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全省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政策、费率浮动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政策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等制定。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全省统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等政策组织实施。全省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规程办理工伤保险业务。

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政策。全省工伤保险待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统一以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月平均工资首次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前,暂以该市(州)2019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每天30元。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为:城市间往返的交通费按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轮船三等舱标准,凭有效票据报销1次,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部分自理;途中伙食费包干标准为每天60元(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住宿费在每天30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食宿费报销的最长天数不超过3天。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等适时统一调整。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基金省级统收。各级税务部门当期征收的工伤保险费、职业伤害保障费按规定归集至省级国库,财政厅按规定将资金及时划转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中的工伤保险资金应按月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集中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省级调剂金结余并入省级统筹基金。

基金省级统支。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按月核定各市(州)申请的基金支出额,财政厅根据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的用款计划,将基金拨付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下拨至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各市(州)组织发放。各地突破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的支出,不得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妥善处理累计结余基金。在启动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前,各地应对当地工伤保险累计结余基金进行审核,清算基金及所涉债权债务等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对各地启动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前的累计基金结余予以核定,核定后的累计基金结余暂时留存当地,纳入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未经省上允许不得随意动用。各地基金支出优先使用暂时留存各地的结余基金,直至结余消化。

基金储备。保留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用于省级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的补充和发生重大事故时的专项弥补。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按照全省上年工伤保险费收入的2%提取,累计总额达到上年工伤保险费收入的15%时,不再提取。市(州)发生重大事故需要使用省级储备金时,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后,批复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实施。

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制定。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全省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编制坚持以支定收原则,实现收支平衡。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编制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其中,工伤保险费收入、职业伤害保障费收入预算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会同四川省税务局编制,经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执行。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预算编制和审核工作,合理确定收支预算,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强化基金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加强对预算执行、调整、决算、监督实施全程绩效管理,严格规范收支项目、标准和范围,确保责任落实、应缴尽缴、支出合规,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制定。

(四)统一经办管理服务。进一步理顺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制,修订完善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协议文本,在参保登记、费率浮动、协议管理、待遇支付等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加强省级及以下经办机构队伍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与业务规范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强化业务培训,持续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服务模式,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工作,通过统一平台开展参保登记、扩面征缴、权益记录、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待遇领取等业务经办服务,减少群众办事环节,提升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在现有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基础上,按照全省工伤保险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工作要求进行系统升级改造,支持工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障全流程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事项全省联网通办。发挥省级集中优势和数据效能,实现业务经办和基金财务智慧监管。实现与全省政务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和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等政务信息资源,以及财政、税务、医保、人民银行等部门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对接,支持工伤保险“跨省通办”“一网通办”服务。全面实现工伤保险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和查询,实现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在工伤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障领域线上线下应用,支持工伤医疗(康复)费即时结算和异地就医结算。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从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核发等环节,向工伤协议机构以及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等领域延伸的全链条风险防控模式,推进经办风险防控措施“进规程、进系统”,完善事前预防控制、事中核验比对、事后稽核核查的经办风险防控环节,构建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内控要求、不相容岗位分设原则,全面落实“三个全面取消”,严格信息系统权限控制,杜绝一人通办。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建立并及时更新数据稽核规则库,通过跨部门、跨险种数据筛查比对,强化基金风险预警。加大基金支出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制度平稳运行。

(二)建立责任分担机制。按照“统一收支、分级负责,权责对应、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共同确保全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基金缺口形成原因,分为一般性缺口和管理性缺口:一般性缺口是指市(州)完成年度工伤保险费收入预算,基金支出符合政策规定,基金收支品迭后形成的缺口;管理性缺口是指因市(州)未完成年度工伤保险费收入预算、违规支出等造成基金减收增支形成的缺口。一般性缺口由省和市(州)共同分担缺口责任,管理性缺口由相关市(州)政府承担缺口责任。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预算管理、财政投入、待遇核发、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工作,市(州)政府自行确定市(州)本级及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基金缺口分担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的必要经费支出。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责任分担具体办法由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

(三)健全工作考核评估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建立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制定并执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考核评估办法,将各地完成参保计划和基金预算、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成效、经办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以及基金管理等落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任务情况纳入考核项目。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依据考核结果实施精准督导、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22号)同时废止。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sichuan/2023-5/11311.html
上一篇:四川省:关于2023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11号)
下一篇: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