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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关于行政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22 10:46:00 浏览量:

关于行政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通知

襄人社发〔2018〕199号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驻襄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行政机关公务员、参公管理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生育权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8〕36号)和《关于印发襄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8〕37号)规定,自2018年8月20日起,将我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公管理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筹管理。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驻襄中、省直机关,全市行政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依照襄政办发〔2018〕36、37号文件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和人员变更手续。

三、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工伤风险一类行业费率,生育保险执行我市现行费率。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按有关规定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适时进行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为临聘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

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享受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与民政抚恤规定的项目不可重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18年8月20前发生工(公)伤的,其待遇按原规定标准和渠道支付。

五、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

(二)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本通知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未满6个月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解决,费用标准参照我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按原渠道列支,不再重复享受生育津贴。

六、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参保登记手续。新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登记。

七、依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享受待遇,所需经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八、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于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襄阳市财政局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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