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市直各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二、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工伤保险一类行业基准费率,即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0.2%执行,个人不缴费。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市财政局负责列入年度预算。
三、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本意见实施之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自行支付。
四、本意见实施前,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发生的事故伤害,其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待遇等按照原规定执行,相关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工伤保险,其受聘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可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六、市直各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申报、基数审核业务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办理。
七、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01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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