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文件
冀人社规(2017)25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关于河北省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
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高检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社会保险法》、《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我省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省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依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央驻冀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机关单位以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0.5%。本单位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按《机关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项目表》执行。
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按分级管理原则在同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从社会保障经费中列支。省直单位和省垂直管理系统的工伤保险费由省本级财政负担,工伤保险业务由省级经办机构经办。
三、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倒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事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我省相关政策执行。工伤保险费由省级经办机构直接征收的,其工伤事宣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
四、机关单位工伤保险业务的经办,依照《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规定执行。
五、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和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我省相关政策执行。其中,定期伤残费用、丧葬费用不重复享受。
机关单位按照本通知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作人员病故或因公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的,仍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属于因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病故一次性抚恤金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本通知实施前的工伤人员,其参保后新发生的用于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我省相关政策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按照工伤发生时的政策规定由原渠道保障。
六、机关单位工伤人员按照组织决定或经批准,在机关单位之间或与其他单位交流的,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接续等手续,由接收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机关单位工伤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参保所需经费。参保单位要严格按政策做好本单位(系统)参保登记工作,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严格按本通知规定准确履行公伤或工伤的申报责任,为本单位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做好待遇申报、申领等项工作,维护好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实施过程中,各级人社、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工伤认定、公务员因公伤残认定和工作人员病故等待遇信息的交换和互通,确保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应有的待遇。要严肃财经纪律,认真区分伤残病性质、严格执行待遇政策,确保社保基金和财政资金安全。
八、推动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全面实施全民参保战略目标、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维护公务员队伍工伤保险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九、本通知实施前,已试点开展公务员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市、县,已完成工伤认定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工伤发生后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费2018年1月1日起征收。
附表:机关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项目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17日
附表
机关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项目表
|
项 目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项目说明 |
文件依据 |
|
|
机 关 单 位 缴 费 工 伤 保 险 费 项 目 |
基本工资 |
职务工资
|
工勤人员为岗位工资
|
冀政〔2006〕88号 冀政办〔2015〕19号 |
|
级别工资 |
工勤人员为技术等级工资 |
|
|||
员额内法官、检察 官职务等级工资 |
|
|
|||
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
工作津贴 |
|
冀政办〔2015〕19号 冀财综〔2016〕6号
|
|
|
生活津贴 |
|
|
|||
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 |
警衔津贴
|
国家统一规定纳入按月发放的工资项目 |
人薪发〔1995〕112号 国人部发〔2006〕79号 人社部发〔2016〕11号 |
|
|
海关津贴 |
人薪发〔1995〕113号 国人部发〔2006〕80号
|
|
|||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
冀政〔2006〕88号 冀人社字〔2016〕32号 冀人社字〔2012〕404号 |
|
|||
年终一次 性 奖金
|
年终一次性奖金 |
|
冀政〔2006〕88号 |
|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shiyedanwei/9114.html
上一篇: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下一篇: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