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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公务员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2-21 11:45:00    作者:   我要评论

 近日,四川省内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内江市公务员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将该市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按照一定比例缴费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办法于2014年1月1日起试行。办法的试行,为该市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在执行公务、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起到了全面的保障作用,保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分散所在单位工伤保险风险,受到了该市公务员、参公人员及所在单位的积极拥护。

该市《公务员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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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工伤保险政策严重滞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实施,《条例》明确公务员的工伤保险政策由国务院职能部门另行规定,但《条例》实施至今已有十年,相关配套政策尚未出台,影响到公务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公务员工伤保险政策亟需统一。公务员发生工伤后,由于《条例》没有相关授权,人社、民政部门都不能受理公务员的工伤认定。目前,都由所在单位自行认定,掌握工伤认定标准不统一。目前该市公务员发生工伤后,主要依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经民政部门鉴定有等级的人员,享受伤残抚恤待遇;因公牺牲的人员,享受死亡待遇。而对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工伤护理、供养亲属和一次性伤残等待遇没有详尽规定,公务员发生工伤后,工伤待遇保障不全面。各单位在处理工伤待遇中,由于政策不统一,政策依据不充分,处理各不相同,待遇标准各异,容易产生待遇不公、处理随意等现象,工伤保险政策亟需出台。

部、省厅支持各地积极探索公务员工伤保险政策。国家人社部、四川省人社厅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四川目前除地震灾区绵阳市、甘孜州等地启动了公务员工伤保险工作,其他地市尚未出台工伤保险工作。

该市《公务员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政策依据

《公务员法》主要明确了公务员的范围。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4号令),主要明确了公务员工伤人员的抚恤待遇和工亡人员的死亡待遇。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条例》规定:“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该市《公务员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主要内容

公务员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工伤保险。该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含津补贴)总额的0.5%。缴费标准按该市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该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符合民政部《伤残抚恤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伤残抚恤办法》相关规定参加鉴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由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

公务员工伤保险待遇。该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伤职工,符合民政部《伤残抚恤办法》领取抚恤金、护理费和死亡待遇条件的,先按《伤残抚恤办法》享受相关待遇。其他工伤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缴费渠道。该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或其他经费安排解决。经测算,该市公务员工伤保险缴费和公务员工伤预计支出基本能做到收支平衡。

实施时间。试行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若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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