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长人社发〔2013〕79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 沙 市 财 政 局
2013年7月5日
长沙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障全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1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市直机关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区、县(市)机关单位到所属区、县(市)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机关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登记时,需填报《长沙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险种新增表》和《长沙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异动表》,并向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资料。
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人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应按规定到所属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办理异动确认手续。
第三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初次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暂按0.25%执行,费率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工资总额按照机关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执行。
第四条 机关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从社会保障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报案窗口报案,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若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案。
市直机关单位和城区(望城区除外)区属机关单位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案,县(市)和望城区机关单位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案。报案方式包括网络报告或书面报告。
第六条 机关单位应当自工作人员受到事故伤害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机关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机关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机关单位负担。
第七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长沙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四份);
2、长沙市工伤事故报告表(原件一份);
3、本人自述事故经过并签名(死亡事故由单位提交事故经过报告并盖章);
4、二人以上的旁证材料并签名,旁证材料由申报单位注明旁证人身份证并加盖公章;
5、原始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并复印(原件核对后退回);
6、职业病认定工伤须提供患者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及人事档案;
7、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对因工受轻微伤且证据确凿、受伤程度明显达不到伤残等级,医疗终结后工伤医疗费用在2000元(含)以内,经本人同意,可按“小工伤”快速处理确认报销医疗费用。
第九条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前,应进行康复治疗,尽量恢复生理功能。
市直机关单位和城区(望城区除外)机关单位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机关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县(市)和望城区所属机关单位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集申报资料后统一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第十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
4、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份、一寸免冠照片2张;
5、被鉴定人的康复治疗情况;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通知》实施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通知》实施后,机关单位未及时为其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该机关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机关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补缴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通知》实施之前即2013年7月17日之前发生工伤并已由相关部门确认为工伤或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按《通知》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工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机关单位提交的老工伤人员申报材料,核实有关材料的真实性,确认伤残部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机关单位全部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前提下,将老工伤人员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建立工伤档案,并发放老工伤人员工伤医疗手册。
下列人员不列入老工伤统筹范围:
1、工伤人员已按相关规定离开原机关单位的;
2、未退休且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第十五条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需提交下列资料:
1、《长沙市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申报表(单位)》;
2、《长沙市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申报核定表(汇总)》;
3、《长沙市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申报核定表(个人)》;
4、《长沙市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公示表》。
5、相关部门颁发的伤残等级证;
6、原人事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或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的事故记录等证明材料;
7、工伤伤残疾病诊断证明等病历资料;
8、身份证复印件;
9、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复印件(已退休的);
10、属职业病的应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六条 已确认为老工伤人员的,由单位统一组织其到指定健康检查机构参加伤情健康检查,健康检查机构为其出具伤情健康检查报告、建立伤情健康档案,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按伤情健康检查报告确认老工伤人员的伤残部位,明确其伤残诊断,评估其伤残情况和医疗需求程度。已退休工作人员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组织实施工伤保险,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我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平稳启动和全面推进。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7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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