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标准
作者:张士谦 发布时间:2011-08-20 浏览:次
各阶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标准
1、1994年7月18日至2004年10月1日
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2、2004年10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
(2004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
3、2011年8月1日以后
(2011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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