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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3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27 16:49:00 浏览量: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

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3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3〕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规定,现就202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3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平均工资

2022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5028元,月平均工资为7919元。


二、相关福利待遇

2023年度工伤保险和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中班津贴、夜班津贴等福利待遇标准,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919元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见《2023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三、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及有关标准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4751元和23757元。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4751元至23757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为4751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4751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4751元。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4751元。

(六)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四、有关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一)相关部门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8549元(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额)。

(二)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13261元,其中,11432元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829元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本通知从2023年8月21日起执行。


附件:2023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

2023年8月10日


附件

2023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项         目

标                  准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7919元×50%=396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7919元×40%=3168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7919元×30%=2376元

伤残五至十级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五级:7919元×12个月=95028元

伤残六级:7919元×10个月=79190元

伤残七级:7919元×8个月=63352元

伤残八级:7919元×6个月=47514元

伤残九级:7919元×4个月=31676元

伤残十级:7919元×2个月=15838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五级:7919元×18个月=142542元

伤残六级:7919元×15个月=118785元

伤残七级:7919元×12个月=95028元

伤残八级:7919元×9个月=71271元

伤残九级:7919元×6个月=47514元

伤残十级:7919元×3个月=23757元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7919元×6个月=47514元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

7919元×2个月=15838元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

7919元×1个月=7919元

防暑降温费

7919元×3%=237.6元

高温津贴

7919元÷21.75天×12%=43.7元

中班津贴

7919元÷21.75天×5%=18.2元

夜班津贴

7919元÷21.75天×10%=36.4元

2010年1月1日前已参保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按一档缴费:7919元×20%=1584元

按二档缴费:7919元×16%=12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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