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河南省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豫社保〔2020〕33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13 15:50:00 浏览量:
关于使用河南省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豫社保〔2020〕3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直管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
日前,河南省统计局发布了201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8305元。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请各地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92元的标准核定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工伤职工护理费待遇。其中省本级及郑州市在2019年1月1日前核定工伤职工护理费时的基数高于此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020年8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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