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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3  浏览: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7〕21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省民政、财政联合印发的陕民发〔2016〕77号文件,调整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按照我省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参照执行。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残疾等级
抚恤金标准(元/年)
一级
64140
二级
56780
三级
49420
四级
38910
五级
29440
六级
24890
七级
17890
八级
11550
九级
8420
十级
6300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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