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作者:ft22 发布时间:2015-07-24 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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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计算标准 |
法律依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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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
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30条 |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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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补助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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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食宿、交通费用 |
由统筹地区政府具体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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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治疗费用 |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
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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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费用 |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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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费 |
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3、如情况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 4、定残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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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用 |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护理标准进行给付,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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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残后的护理费用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为基数,分为: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30% |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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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一级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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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计算标准 |
法律依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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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一级至四级) |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2、按照伤残等级,以本人工资为基数: 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64条 |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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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津贴(一级至四级) |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 一级:本人工资90% 二级:本人工资85% 三级:本人工资80%, 四级:本人工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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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五级、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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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计算标准 |
法律依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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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五级、六级) |
五级:18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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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伤保险一次赔付,其他待遇见五级、六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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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六级的伤残津贴 |
五级:本人工资70% 六级:本人工资60% |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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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不享有; 难以安排工作的,发放伤残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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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六级的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及就业补助金 |
伤残医疗补助金: 五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2个月 六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8个月 |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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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助金: 五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36个月 六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30个月 |
伤残等级七级至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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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计算标准 |
法律依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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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七级至十级) |
以 本人 工 资 为 基 数 |
七级:13个月 |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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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1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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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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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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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补助金以及残疾就业补助金 |
伤残医疗补助金: 七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3个月 八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0个月 九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7月 十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4月 |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项、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2款至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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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 2、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3、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 4、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5、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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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助金: 七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0个月 八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6月 九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2月 十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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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计算标准 |
法律依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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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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