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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凌晨病亡,是意外还是工伤?
作者: 来源:柳城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3 19:44:00 浏览量:

近日,柳城县华侨农场某工地工人在宿舍内突发脑溢血,后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闻讯后当即从老家赶来柳城县,家属质疑死因和工地有关,工地建设单位负责人却不认可,表示工人是自己身体疾病导致死亡,出于人道主义只愿意给家属几万元,双方进而发生索赔纠纷。

那么,农民工“宿舍死亡”,属于意外还是工伤

柳城法院东泉法庭法庭联合东泉司法所及时介入调解,并对该案从“情、理、法”三方面厘清事实,最终经过多次调解化解“风波”。

意外还是工伤,第一次调解陷入僵局

9月22日凌晨5时许,服务于柳城华侨农场某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的农民工王某突发性脑溢血,被送柳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10月15日,王某去世。其妻子王某珍及王某的家人到项目部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王某死亡的赔偿善后事宜未果。

10月21日上午,东泉法庭联合东泉司法所、东泉派出所、湖南省双峰县走马街镇会仙村村委、走马街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组成的联合工作组,组织用人单位、死者王某的家属王某珍在东泉司法所进行调解。

死者家属认为,较长的劳动时间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故要求项目部赔偿20万元人民币。

项目部承认死者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但是事情发生在下班休息时间,死者突发死亡属于自身疾病原因,与项目部业务无关联,且项目部提供宿舍是作为员工的福利而非义务,项目部认为不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项目部愿意对其进行人道主义的补偿4万元,而非赔偿。

由于双方金额差距太大,且死者家属方情绪激动,认为项目部在推卸责任,且丝毫没有诚意,第一次调解中止。

以情讲法趁热打铁,矛盾纠纷终化解

经过中午短暂休息后,联合工作小组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农民工在单位休息期间病亡,用人单位要“买单”,且用人单位不按照与王某签订的《简易劳动合同》约定给王某购买社会保险,存在过错。”

“王某发病时间为凌晨5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

经过调解员反复阐述法律、讲明事实的情况下,家属基本接受“不能认定工伤”这个事实,已不再坚持要求按照工伤赔偿,情绪也有所缓和,调解员趁热打铁,采用背靠背模式,分头做双方思想工作。

联合工作小组用“压低、抬高”的方式,不断缩小双方在赔偿金额上的分歧,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即项目部同意于2024年10月25日一次性支付70000元给王某堃、王某珍作为死者的工资、医疗费、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抚养费等赔偿费用。王某堃、王某珍在收到赔偿款后双方权利义务终结,王某堃、王某珍不得再以此事向项目部提出任何主张。

10月22日,申请人王某堃、王某珍相约项目部到东泉法庭申请司法确认。日前,王某珍确认收到项目部转账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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