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办公猝死
人社局以在家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法院:应视同工伤
黄某系某单位员工。2021 年 10 月 29 日下午,黄某在工作时感觉不舒服,与领导和同事交接工作后表示未完成工作可以在家里继续完成,遂于 16 时 20 分左右请假回家。20 时 40 分,黄某在家感觉喘不上气,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
病发时人靠在椅背上,手上抓着一份工作材料,监控显示黄某请假后离开单位手上拿着纸质材料。人社局认为黄某病发时并非在工作岗位上,而是在家中,且发病后未直接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不应视同工伤,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黄某家属不服,遂诉至鼓楼法院。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理解 "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继续工作因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
" 工作岗位 " 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将 " 工作岗位 " 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 "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黄某在家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福州中院审理认为,通常理解,"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应当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但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 "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的延伸。
黄某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加班工作,突发疾病在 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其权利亦应当受到保护。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职工要更加爱惜自身身体健康,须重视劳逸结合和体检情况,在身体不舒服时应尽快前往医院就医,避免因为发病后回家休息而导致工伤难以认定问题。
同时须注意职工突发疾病时应是处于工作状态,若是在家中处理其他事项,则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劳动者及其家属要有证据意识,保留居家办公期间的各种邮件、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一旦引起纠纷,某一项细微但关键的证据可能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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