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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章操作受伤,是否算工伤?
作者:严君臣 来源:现代快报 发布时间:2022-07-22 12:38:00 浏览量:

工作时没有按照规程操作,导致车工的左手被车床挤压受伤,但公司负责人却拒绝为其申报工伤。7月21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江苏省如东县人社局调查后认定,该名车工的情形符合工伤。


2020年4月13日,管某通过招聘进入如东县某机械有限公司做车工。次日,公司与之签订为期3年劳动合同,但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5月10日下午3时许,他工作时因没按规程操作,导致左手食指被车床挤压受伤,车间主任孙某急忙安排人用车送其去医院治疗。


出院后,管某请求公司总经理马某申报工伤认定,却遭到拒绝。马某表示,单位的规章制度上规定得很明确,员工严禁违章操作。管某违反了规程,责任应该自负,所以受伤不应算工伤。管某则反复强调,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无奈之下,7月5日,他便收集材料,以个人名义申报工伤认定。


如东县人社局受理案件,派人核查后认为,此案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排除工伤认定情形,于7月15日依法作出属于工伤的决定。接到认定书,公司马经理致电如东县人社局提出异议,人社局工伤科负责人随即作出解释。


据介绍,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管某在公司车间内违章操作受伤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因工受伤。要界定这种情形,需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否具备“三要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工伤认定须具备“三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致伤。


二是要准确理解“三要素”。对工作时间认定,应当理解为既包括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的工作时间,也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需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单位临时指派职工所从事工作的场所;工作原因,一般应从职工受伤与工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来考量。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本案中,管某虽因违反公司操作规程受伤,但其从事的是本职工作,是为单位创造效益而受伤,故应当认为属工作原因。


三是知晓工伤认定归责原则。该原则是指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事故,即使自身有错,单位也不能免责。违章操作只是涉及职工是否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方面的问题,并不影响其工伤认定。当然,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若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则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听了解释后,最终马经理被说服,表示认可该局的认定结果,不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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