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骑车去上班,途中不慎摔倒受伤。职工自己认为因工在前,才导致后来受伤,如果在家好好的,不去上班,就不会有事。因此,应该认定为工伤。日前,江苏省如东县人社部门对此作出认定,认为此种情形不能算作工伤。
据了解,汤某是如东县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职工。6 月 11 日,她骑电动车上班,途中不慎被一大块碎石绊倒,导致腰部受伤。她认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摔伤,如果不去上班,就不可能发生这种事情,自己也就不会吃这么多的苦。从人性化的角度来讲,她这次受伤理应认定为工伤,便向县人社局提交申请。
如东县人社局对案情进行核实,了解到她受伤情况确实,且行走路线为上班必经之路,事故发生地距公司不到 900 米。尽管她是在上班途中受伤,但因事故系个人责任引发,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加之本人又提供不出事故认定证明,所以不能从人性化角度来处理此事,只能照规办理。7 月 4 日上午,该局下发《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东县人社局工作人员吴晓刚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认定书》中受伤职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这样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与此同时,2014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 " 上下班途中 " 四种认定情形: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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