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下班搭便车受伤,人社部门:算工伤女子刚下班就遇到邻居,搭乘对方的摩托车一起回去,没想到途中发生车祸,女子受伤,邻居负全责。这种情况下算工伤吗?6月29日上午,江苏省如东县人社局作出认定:伤者受伤属工伤,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2022年1月17日,耿某进入如东某棉织厂做档车工。进厂后,厂里与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但没帮她缴纳工伤保险。5月6日下班后,她刚出厂门就看见邻居胡某开摩托车经过,便搭车回家。谁知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她左手骨折,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全责。
出院后,耿某找到厂长要求享受工伤待遇,遭到拒绝。几番讨要不成,3天后,她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工伤科调查取证后得出结论:耿某受伤应该属于工伤,厂方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条款规定,测算并支付其工伤待遇。
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该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耿某的受伤地点属于上下班途中。
交警部门没有认定耿某要负责任,她下班后,搭便车回家属于人之常情,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没有过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耿某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仍然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因此,胡某对乘车人耿某也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但这并不能排除耿某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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