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日前,市人社局修订出台了《德阳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此次修订出台的新《规程》共分十二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申请、受理、调查取证、作出决定、更正、中止、撤销、再次启动调查、送达、归档和附则。
一、工伤认定管辖。按照属地原则管理。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德阳市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职工由市人社局负责工伤认定;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由参保地的县(市、区)人社局受市人社局委托负责工伤认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由生产经营地的县(市、区)人社局受市人社局委托负责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申请。人社行政部门应设立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提供工伤认定业务咨询及文书送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时限符合规定要求,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材料完整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人社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限的;不属于本人社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请人未提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提交材料的;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申请人就同一事故伤害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四、调查取证。人社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要求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讲明调查取证原因,告知被调查人员的权利义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当事人是工伤或否认与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五、作出决定。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行政调查期间,经人社行政部门告知要求其举证而拒不举证的,人社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和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六、送达。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此外,《规程》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申请工伤认定的两种特殊情形以及工伤认定更正、中止、撤销也作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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