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待遇补全的相关问题
- 时间:2020-6-16 17:03:45 会员:高先生 提问时间:2020-6-16 17:03:45
- 咨询内容:我于2017年11月18日在子公司出差中因公双膝负伤,当时完成工伤认定,之后陆续进行了门诊治疗、住院治疗、康复治疗,至2020年1月23日,期间多次认定了停工留薪期、医疗期、工伤补充认定。我目前存疑的问题如下:1、在计算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时,我的2017年四季度及年度绩效奖金的实际发放时间为2018年1月,我的理解是月均至2017年月度后计算,公司的计算方式是不计算在内。请问何解?2、我的停工留薪期是受伤后3个月,之后的门诊医疗期、住院医疗期、工伤康复期审批合计约22个月,这22个月我是否在待遇上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按照受伤前12个月月均工资发放我的工资)?目前有种说法是除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不变,其他的都只能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待遇。请问何解?3、我在2017年11月-2018年6月期间,工伤保持治疗的同时也完成既定工作,且成果输出良好,所以当时公司给我发放了2017年四季度及年度,2018年一季度二季度及年度的绩效奖金,不过目前公司在计算工伤待遇时,将这部分绩效奖金作为工伤待遇的一部分做了数字的递减。这样我认为不合理,请问何解?4、我的左膝半月板撕裂在20
管理员的回答:1、绩效工资应当计入到工资总额中,但从表面上看2017年的绩效是在受伤后发放的,可能不能算做工伤前的工资总额中。但是可能将2016年的绩效算进去的呀。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可以申请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超过停工留薪期的,可以享受病假工资。3、停工留薪期放弃休息的,不能得到双倍工资。4、留言未全部显示,可以继续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