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答疑
时间:2020-4-21 20:12:08      会员:李浩   提问时间:2020-4-21 20:12:08
咨询内容:《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问:其中的离岗前指的是解除劳动关系前吗?本人2012年发生工伤,2015年劳动能力鉴定6级残,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至今用人单位未个本人安排工作,始终享受伤残津贴,本人2019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认定?谢谢!
管理员的回答:1.是解除劳动关系前;2、先用伤残津贴数额还原本人工资数额,在诚意相应的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