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问题
时间:2019-10-12 9:45:06      会员:李浩   提问时间:2019-10-12 9:45:06
咨询内容:本人2012年4月27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2013年5月27日经社保机关认定为工伤,2015年3月26日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法院在2015年适用”黑政发(2011)8号文“《黑龙江省贯彻若干规定》“对本案进行裁决,问律师:1,黑政发(2011)8号文在2013年1月1日已实施满2年,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2,该8号文第19条的规定违背《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定。3,该8号文第19条的规定违背违背《立法法》》第八十二条最后一款“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的规定。综上3点该8号文对本案还有法律约束力吗?
管理员的回答:关于这一条当初确实有争议,不过现在明确了。确实黑龙江的地方规定与最高院的解释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