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问题
时间:2019-10-9 14:56:05      会员:李浩   提问时间:2019-10-9 14:56:05
咨询内容:本人2012年4月27日因工作中遭遇交通事故。用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2013年5月经社保机关认定为工伤。2015年至2019年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申,原审法院适用2011年1月1日实施的《黑龙江省贯彻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做出不予支持双赔的判决。本人不服,向律师咨询:1,2011年7月1日实行的人社部发部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 ”。2,《黑龙江省贯彻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违背《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七款“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3,《黑龙江省贯彻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违背《立法法》第第八十二条最后一款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4,《黑龙江省贯彻若干规定》违背《立法法》第八十二条关于'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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