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问题
- 时间:2019-8-7 6:02:10 会员:李凤宇 提问时间:2019-8-7 6:02:10
- 咨询内容:管理员您好 我是河北省唐山市人,2016年12月工伤,公司2017年5月23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7年6月13日 认定为工伤。 2019年7月11日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八级,停工留薪11个月。 我总共住院治疗三次,第一次住院是2016年12月25日至 2017年4月28日。第二次住院是2018年5月22日至 2018年6月15日第三次住院是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4月9日。 我想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告诉我不可以申请延长了。 我想咨询一下 ,停工留薪期应什么时间申请,是应当自己申请 ,还是单位申请 。对不能延长停工留薪造成的损失由谁来负。谢谢管理员的答复。
管理员的回答:延长停工留薪期应该在原停工留薪期内申请。在河北省,停工留薪期应该在工伤认定后才能申请。需要注意的是,河北省关于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是不科学的。但立法问题,很难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