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 时间:2019-7-28 8:32:13 会员:李浩 提问时间:2019-7-28 8:32:13
- 咨询内容:一、本案基本事实。 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从事奶站站长工作,2012年4月27日3时5分左右,上诉人在从事送奶工作时在道里区埃德蒙顿路麦德龙商场天桥下非机动车道内被黑L90934号红旗轿车撞伤,致上诉人多发外伤、重度颅脑损伤、右顶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脑挫裂伤右股骨干骨折、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膝关节外伤的严重后果。2013年5月27日黑龙江农垦哈尔滨管理局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上诉人为工伤,2015年3月26日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认定上诉人为伤残六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给付工伤待遇(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鉴定费、营养费、伤残津贴、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后续治疗及康复费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二、一审、二审、再审均适用了2011年1月1日施行的《黑龙江省贯彻若干规定》,对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施行不差判决。 本人认为本案发生在《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后,应适用《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判决。我的诉求合理合法吗?
管理员的回答:合理合法,依据后法由于前法的原则,以及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