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待遇
- 时间:2018-12-26 9:38:32 会员:李小姐 提问时间:2018-12-26 9:38:32
- 咨询内容:该人员2018年11月7日死亡,2018年11月17日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亡。2018年7月进入该公司,从2018年7月开始为该人员缴交了社保(5险),2018年11月中断社保关系,没有再缴纳社保(2018年11月没有缴费)。咨询了用人公司,用人公司说是咨询了地税部门不用再缴费,但是社保局说没有缴费就是中断社保关系。请问:1.是否可以通过补缴11月社保费,再办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如果不能,该如何维权?
管理员的回答:地税部门答复不用再缴费的情况,与法律规定和法理不符。即便补缴工伤保险费,也社保部门也不能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是又供养亲属的,应该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够证明地税部门答复内容的,可以向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