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期及病假的规定
时间:2018-12-7 12:26:28      会员:黄小姐   提问时间:2018-12-7 12:26:28
咨询内容:你好!我司有一员工发生工伤、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已经完成,现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8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未达级,工伤发生日为2016年1月1日,而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停工留薪期一共为622天,现想咨询的问题如下: 1、2016年1月至今他共休假已经1062天,其中批出的停工留薪假只有622天,超出的440天可否当作病假处理,可否按广州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还有是否有相关条例说明超出部分单位可认定为病假的文件 2、员工认为自己是工伤受伤,没有条例说明除了停工留薪期外的医疗期一定是病假,所以其本人坚持现在休息仍为工伤假,其要求公司需支付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是否有法律依据,还有他现在申请休假公司可否要求其提供病假单,如果其只提病历复印件,该复印件只有医生写上“休息三个月”字眼可否作为请病假的依据。3、因其发生工伤现康复后不能胜任原工作,公司可否进行工作岗位调动,是否需协商才动调动,岗位工资可否调整呢?4、该员工已经入职23年,他的病假医疗为多长,如果员工拒不上班一直申请休病假是否可行,如果该员工不配合公司的安排可否暂停发放工资。 以上问题请回复,
管理员的回答:1、可以按病假处理,很多地方也都是在这样操作。2、可以作为休病假的依据;3、劳动合同法规定调整工作岗位需要劳动者同意;4、不提供劳动,且已经超出停工留薪期,也不同意休病假,可以不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