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检验人员因工作原因的结核病是否是工伤
- 时间:2018-11-13 10:28:18 会员:吴和平 提问时间:2018-11-13 10:28:18
- 咨询内容:我单位一职工一直从事结核病人血液检验工作,因工作原因继发肺结核病,结核病胸膜炎,结核性脑病突发昏迷2月余,经抢救一直未好转死亡(有湘雅医院病历资料,工作原因得病无异议)。根据>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下文《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国办发〔2017〕16号)明确“各地区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工”原因事实清楚,有大量的死者签字的原始检验报告。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事故伤害包含生物致病性质的伤害,也就是细菌、病毒致病因素所致伤害属于事故伤害。死者生前得病是因为特定的工作环境,因为工作原因,且是不可避免的传染(呼吸道传染病)所致伤害。我认为应该属于工伤。市人社局不认可,寒
管理员的回答:你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案情特别,很有兴趣代理的案件,可以联系我们13131175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