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休假
时间:2018-5-21 10:54:16      会员:周杰   提问时间:2018-5-21 10:54:16
咨询内容:我这里有个员工是2017年11月份的工伤,手臂骨折,未装内固定,只打了石膏恢复,12月初工伤认定下来。时至2018年5月17日,因双方在休假期间工资有分歧,我方要求员工前来公司进行核对,但对方说回老家了,不来核对。现请教专业人士以下几个问题:1、工伤休假期是否已医院开具的休假条为依据?2、如医院开具的休假条为100日,员工实际休息天数为105天,那超出的5天算不算工伤休假?3、如医院开具休假条为100日,员工实际休息天数为105天,超出的5天如果员工已未完全恢复未借口,要求我方将另外的5日也算成工伤休假工资,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4、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是依据本省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核算,还是以员工在本单位的基本工资核算?
管理员的回答:1、工伤休假期,即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各省不完全一样,没有统一的标准,有些地方是根据休假条确定,有些地方是根据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有些地方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2、关于超过停工留薪期后的待遇问题,也是不完全一样。3、全国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要根据单位所在省份的地方规定来确定;4、休假期间按受伤前本人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仅包括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