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中的停工留薪期
时间:2017-3-8 20:23:34      会员:郭伟   提问时间:2017-3-8 20:23:34
咨询内容:本人是2013.8.7号工伤(双脚跟骨骨折,左脚踝骨折外伤),9月份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9月14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签定为六级伤残。自2013年8月7日住院治疗两个月,2015年3月又住院做手术取钢板,术后拍片检查出双脚关结处受损严重,请示公司后做了关节融合术,2016年4月住院取出内固定,5月份出院,医疗终结。2016.9.14做出工伤六级伤残签定,与公司协商不成,正准备劳动仲裁。医疗期3年中经历了六次手术,因不懂未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迟停工留薪期申请,请问我该依法主张多久的
管理员的回答: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