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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聘中高管任期届满未能再聘的,应按原约定岗位待遇执行
作者: 来源:福建高院 发布时间:2020-07-25 08:56:00 浏览量:

周某某与某网络商务公司、某招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竞聘中高管任期届满未能再聘的,应按原约定岗位待遇执行


基本案情

某网络商务公司、某招标公司为股东相同的关联企业。2011年4月,周某某与某网络商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市场营销,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该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日,周某某与某招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为管理岗位,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月工资基数标准1500元。在上述两份合同期间,周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参加网络商务公司中高层管理职位竞聘,竞得该公司产品开发部副经理职位,月工资基数标准8800元,聘期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在该聘期届满之际,周某某再次参加网络商务公司中高层管理职位竞聘,未能竞得职位。2016年8月8日,网络商务公司决定免去周某某产品开发部副经理职位,调整其工作岗位为产品经理,月工资基数标准4150元。周某某认为网络商务公司、招标公司擅自调岗降薪,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于2016年8月12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后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参加中高层管理岗位竞聘被聘任,双方在聘期内按照所聘任的新岗位确定权利义务,应视为劳动者通过竞聘程序与用人单位就合同约定的岗位及待遇进行了附终止期限的变更。劳动者在聘期届满后或不再参加竞聘或再次参加竞聘落聘的,为岗位及待遇变更终止期限届满,相应岗位及待遇变更的约定终止,双方应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原约定的岗位及待遇,对此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及待遇,只要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就不应认定存在擅自调岗降薪的情形。本案网络商务公司在周某某再次参加中高层管理岗位竞聘落聘情况下,终止其产品开发部副经理职位,调整岗位为产品经理并按相关工资标准发放,未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周某某以网络商务公司、招标公司擅自调岗降薪导致劳动合同解除为由,请求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不少企业对中高层管理岗位采用竞聘上岗和任期制的选拔制度,这是企业管理制度改革催生的产物,对于摒弃论资排辈的传统管理体制,强化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市场化观念和竞争意识,激发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管理岗位人才优化,具有积极作用。竞聘,重在“竞”字,所有参与竞聘者无论职位高低、资历深浅,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在竞聘制度下,对于未任职者,意味着机会,而对于包括本案周某某在内的在位者,则会因任期届满或再次参加竞聘落聘而失去职位,工资福利待遇要回到“原点”,易造成心理落差引发劳动争议。建议劳动关系双方特别是用人单位要不断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研究宣传教育,健全管理制度,加大人文关怀,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环境,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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