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本人均可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工伤鉴定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在治疗工伤的过程中,难免有一部分医疗费并不在工伤保险基金的报销范围内。此时,用人单位往往主张该金额既然是“自费”,就不应由用人单位来负担。那么,治疗工伤所必需的自费医疗费到底该由谁来负担呢?一起来看上海二中院审结的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用人单位拒绝负担因治疗工伤而产生的自费医疗费
老谢在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多年来勤恳工作。2015年7月的一天,一位晚归的业主问道:“老谢啊,帮我开一下大门吧?”,老谢应声后赶忙拿钥匙为业主开门,谁料一不小心摔倒了。后经鉴定,老谢之伤被认定为工伤。其后多年,老谢奔走于各大医院治疗工伤,但在治疗工伤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自费费用,这些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并不向老谢理赔。而老谢所在的物业公司认为这些费用也不应该由公司承担,应该由老谢自己承担。老谢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自费医疗费,没有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对工伤医疗费统筹报销范围已做具体规定,老谢主张超出统筹报销范围的自费医疗费由某公司承担,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判决驳回老谢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老谢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治疗工伤所必需的自费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负担!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应老谢要求赴上海某医院调查,查明老谢在该医院中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用品费用及药品费用均为最低标准,且均为手术治疗工伤必需,除此之外并无其他更为经济且有效的手术方案。
二审法院认为,已经查明老谢在治疗工伤过程中所产生的部分自费医疗费系其治疗工伤所必需,且相比其它治疗方案费用更低,除此之外并无更为经济有效的手段能够帮助老谢治愈工伤。
况且,医院为老谢制定此种治疗方案时,某公司也没有持否定意见。
遂判决老谢治疗工伤期间所产生的治疗工伤所必需的自费医疗费由某公司负担。
法官评析
一、自费医疗费的产生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劳动者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但劳动者工伤期间发生治疗费用不符合目录和标准的情况时常发生,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该费用由谁承担。
二、自费并不等同于“自掏腰包”
在工伤保险中,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则非自费部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则该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而在劳动者在治疗工伤的过程中产生的自费医疗费中的“自”,并不代表该费用全部都由劳动者本人承担。
三、用人单位应承担治疗工伤所必需的自费医疗费
劳动者治疗工伤时往往难以实现在治疗之前征询用人单位是否同意采用不符合目录和标准的治疗方案,而如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依目录和标准制定治疗方案或等待用人单位对所采取的治疗方案表示同意,可能不利于 工伤的治愈。
此外,若一概将治疗工伤期间产生的所有自费医疗费全部划归用人单位承担,又可能会造成劳动者在治疗工伤时刻意要求享受完全不必要的待遇或借机治疗其他伤病的情况,从而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
因此,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自费医疗费应产生于劳动者治疗工伤所必需的诊疗、住院、用药行为。
本案中,老谢在某医院治疗工伤时所产生的自费医疗费系其治疗工伤所必需,且该治疗方案价格低廉、效果明显。
因此,二审法院改判该笔自费医疗费由公司承担。
法官说法
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工伤事故,此时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治疗条件,以确保劳动者尽早康复,重返工作岗位,继续为用人单位创造效益并实现自身价值,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得以构建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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