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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身体不适回宿舍休息后死亡,是否算工伤?
作者: 来源:荆门晚报 发布时间:2020-07-11 17:51:00 浏览量:

身体不适回宿舍休息后死亡,算工伤么?

法院: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那么,当员工身体不适回宿舍休息,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呢?近日,掇刀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工身体不适回宿舍休息突发死亡、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案件。


身体不适回宿舍休息后死亡

覃师傅是东宝区马河镇某煤矿矿长(劳动合同制职工)。2016年11月1日早上,覃师傅参加完班前会议后驱车前往炸药库检查安全隐患,回来后和相关人员商量其他工作。当日11时许,覃师傅说身体不适要回宿舍休息一会。11时30分左右,公司会计给覃师傅打电话,其未接。之后,公司安全员给覃师傅打电话让其去吃饭,覃师傅接了电话并答应了“好”,但未去吃饭。晚饭时间,同事再打电话,覃师傅又不接了。

第二天早上7时许,感到有点奇怪的同事去宿舍喊覃师傅吃早饭时,发现覃师傅已死亡。同年11月7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荆)公(刑)鉴(尸)字[2016]13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死者覃师傅体表未见明显损伤,全身骨质未扪及骨折;可排除因机械性损伤所致死亡。

同年11月20日,煤矿公司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2016年度矿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工资表等相关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于同年12月14日进行工伤认定调查。两日后作出荆人社工不认字[2017]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覃师傅的死亡不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且未经过抢救无效而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

之后,煤矿公司不服,依法向掇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覃师傅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煤矿公司提出,覃师傅在当日11时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时感到身体不适即表示突发疾病,故其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

市人社局认为,身体不适不是突发疾病,覃某到宿舍休息后才死亡,故覃某不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且未经过抢救无效而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应视同工伤。

近日,掇刀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规定的两种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任意符合其一即可视同工伤。

覃师傅并未经过抢救无效而死亡,故只需考虑其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在现代汉语中,疾,是指身体不舒适;病,是指生物体发生不健康的现象。疾病,就是指生物体在生理或心理上发生不正常的状态。覃师傅在当日11时正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其感到身体不适即属于突发疾病,只是其未对病情的严重性作出正确判断或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未及时到医院就医。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一般人从感觉身体不适即疾病的发病状态发展到病情严重导致死亡会经历一个从轻到重渐进的过程。覃师傅突发疾病后冀望通过到宿舍休息的方式缓解而愈,不能就此认定其是在宿舍发病死亡的。

故覃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遂作出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荆人社工不认字[2017]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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