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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如何采信?
作者: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 发布时间:2024-12-16 15:09:0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申请人叶某与义乌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单位派遣至衢州某酒店厨房从事切配工作。叶某于2019年6月26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述2019年4月1日11时左右,在酒店厨房拿杯子倒开水时因地面有水渍,与工友郑某某发生碰撞后滑倒,导致右手被地上的玻璃碎片割伤,要求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称,叶某所受伤害系其为寻求乐趣与同事嬉戏打闹导致,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调查过程

因事发现场监控视频已超期覆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叶某提供的证人郑某某进行了询问。在调查核实中发现,郑某某在书面证词中述说其到厨房拿醋时与叶某发生碰撞,但在笔录中则叙述其是在厨房倒好开水时与叶某发生碰撞后致叶某摔倒受伤,两次描述的情况不一致。为查明事实真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郑某某进行再次调查核实,经后续两次详细询问,郑某某均告知叶某受伤原因是与其嬉戏打闹时摔倒后被玻璃碎片割伤,而非与其发生碰撞受伤,且郑某某承认第一次笔录中描述的并非事实,而是叶某为达到认定工伤的目的教使其故意隐瞒事实,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证词。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充实证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又先后向叶某一起工作的6名同事调查核实。6名证人均证实叶某受伤系与郑某某嬉戏打闹摔倒所致。

因此,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叶某虽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伤,但非因工作原因受伤,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此规定赋予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案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力。

在工伤认定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但由于一些未参保工伤职工往往在工伤发生后数月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原始的证据资料未加保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只能通过证人的调查笔录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判断。

在本案中,郑某某是叶某受伤的直接关系人,也是该案件最重要的证人。根据证人证言的优先证据规则,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因此,郑某某的证言优于其他工友的证言,且郑某某第一次的证言证明效力亦优于后面所做的证言。在此种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直接关系人郑某某的前后不一致的证言如何进行事实判断是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最关键因素。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综合证人身份、证人证言变化原因以及其他工友的证言对郑某某的多次证明进行了综合分析,郑某某为酒店的传菜工,非叶某同公司员工,郑某某是叶某提供的证人。郑某某在后两次笔录中述说其第一次笔录中描述的并非事实,而是叶某为达到认定工伤的目的教使其故意隐瞒事实,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证词。且说明当时帮助叶某做伪证的原因亦是因为自己与叶某的受伤有直接关系,如叶某认定工伤可免于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调查核实中发现,叶某在工伤事故报告及笔录中描述摔伤原因亦不一致,作为受伤职工本人,叶某陈述前后矛盾,缺乏可信度。

综合证人笔录及叶某所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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