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且无力赔付,受伤职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呢?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近日通报一起典型案例提醒:用人单位不支付未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2022年2月27日,某公司员工蔺某在焊接作业时不慎被烧伤,经认定为工伤。但事故发生时该公司并未为蔺某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亦未补缴其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该公司先予执行支付蔺某医疗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裁决生效后,蔺某就上述裁决申请强制执行,因在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蔺某向长沙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长沙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经审查后作出《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决定书》,认为蔺某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蔺某不服该决定,诉请法院撤销《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决定书》,并责令长沙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查明事实,该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并未补缴其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亦不属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的情形。承办法官结合在案证据了解到,蔺某虽然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但其经过仲裁和强制执行程序,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可以向长沙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长沙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亦表示,蔺某的情况符合先行支付受理条件。
承办法官从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角度出发,向蔺某耐心地释法析理,普及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知识,并建议蔺某另行申请先行支付。最后,蔺某自愿撤回起诉,重新向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
法官提醒,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意外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设立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工伤事故发生后,若因用人单位未参保导致受伤职工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主体,用人单位不支付未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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