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年打工,算童工吗?工作时受伤,致十级伤残,算工伤吗?近日,海沧法院审理了一起涉童工因工受伤致残的纠纷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法官提醒,不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出于经济条件或其他原因过早步入社会工作,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没有严格“把关”,甚至铤而走险,明知而用之,一旦发生事故,经常引发纠纷。
冒名:15岁少年用他人身份打工
2023年1月,15岁的小李在街上看到悬挂在店面上的招工咨询电话,添加A人力资源公司工作人员杨某的微信后,介绍自己今年未满17岁,想找工作。
从1月31日开始,杨某为小李寻找工作机会。2月1日,杨某将小张的身份证拍照通过微信发给小李。小李随后将身份证照片用微信转发给B劳务公司的股东小丽。
杨某还让小李记住小张的身份信息,以后在工作单位都用小张的名字。小李说:“好的,我记住了。”
因此,小丽在和小李核对身份时,小李回答其是小张。小丽便以小张的身份为小李购买了保险。此后,小丽将小李介绍到C工贸公司从事机台操作工作。小李到C公司上班前接受公司人员询问时,亦回答自己是小张。
受伤:工作中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2023年1月30日,C公司与B公司签订《人力外包协议》,约定B公司代理C公司一线工人的招聘服务,B公司与招聘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工资由B公司代发,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的医疗费及伤残补助等费用由B公司承担。
2023年2月,B公司法定代表人阿强将小李送至C公司工作。当晚,小李在C公司车间从事冲压工作中左中环小指被机台挤伤。阿强将其送至医院住院12天。小李被诊断为左手多处指骨骨折。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李为伤残十级。
2023年5月18日,海沧区人社局对B公司作出行政处罚:B公司在招募小李时,未对小李进行身份核查,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录用登记材料,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B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向集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遭驳回。
随后,小李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对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焦点:少年受伤,各方该担何责?
海沧法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首先,小李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明知自己未满16周岁,仍接受杨某让其假冒成人小张身份到工厂工作的提议。其隐瞒身份的行为,增加了审核难度,其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杨某在显著位置使用A公司的招牌。杨某提供虚假身份为小李介绍工作,具有主观过错,A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应对杨某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小李隐瞒真实身份,客观上导致B公司审核难度增加,B公司虽不存在故意招用童工的意思表示,但作为派遣单位,不能免除其审核劳动者身份的义务,其应对小李在用工过程中的受伤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C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未对小李进行上岗前所必需的充分的培训,而是在接收小李后不到一小时即让小李上岗,没有让小李认识到冲压机使用不当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对小李的受伤后果承担责任。
此外,小李在工作中受伤,B公司作为劳务派遣方,C公司作为有过错的用人单位,两家公司应对小李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三家公司担责85%
综合各方过错,海沧法院认定,小李对自身损害承担15%的责任,A公司承担30%的责任,B公司和C公司承担55%的连带责任。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A公司向原告小李支付4万余元;被告B公司、C公司共同向原告小李支付6万余元;驳回原告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厦门中院二审维持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童工冒用身份责任如何认定?
法官说,童工因工伤残本质是基于非法用工关系所产生,因此在赔偿的认定上也相对具有一定处罚性,相关规定并未就童工自身是否有过错,以及非法用工单位是否明知劳动提供者系童工加以区别。实践中,对于工伤事件中存在未成年人谎报年龄、冒用身份等情形,应从用人单位审查义务及童工隐瞒情节与伤残事实关联性等方面综合认定各方责任。
因用人单位与非法招用的童工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只是因为这种关系中童工缺乏劳动能力,不能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也不是事实劳动关系,只能是无效劳动关系,但即使是无效劳动关系也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而不是民事关系,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而应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本案中,因小李冒用他人名义入职,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原应由工伤保险支付的赔偿责任,但对本应由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则仍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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