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退休人员再就业普遍化,“超龄”进城务工人员日益增多,在工作中发生工伤该如何认定?他们的合法权益该如何受到保障?是否适用工伤保险待遇?近日,邛崃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2日清晨,环卫工人李树军像往常一样清扫鹤山1号街面,因下雨路面湿滑,导致工作中的李树军意外滑倒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树军在同事的帮助下乘坐前往医院诊治。其伤经医院诊断为:1.左桡骨远端骨折;2.左尺骨茎突骨折。
2023年12月12日,李树军以银树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树公司)为用人单位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取证后认为李树军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银树公司对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表示不服,认为李树军签署劳务合同时已经年满69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遂诉至我院请求撤销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点为:李树军所受到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结合证据调查,事故发生时李树军正在其工作区域内清扫路面,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条件。虽事故发生时李树军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李树军符合上述答复规定情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李树军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般情况下,受伤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应以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该终止为法定终止情形。所以,超龄务工劳动者一般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镇化步伐加快以及人口老龄化加剧,大量“高龄”务工人员涌入城市,因现行规定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年龄的务工人员,所以“高龄”务工农民群体是否适用工伤认定的有关条款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答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此,本案中李树军虽已超龄,但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此外,《劳动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事劳动亦未作禁止性规定。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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