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案例 > 案例评析 > 正文
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难?非用工单位亦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作者: 来源: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8-22 14:17:00 浏览量:

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的权益保障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实践中,建设工程总承包方会将项目层层转包、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由实际施工单位招揽农民工从事具体的建筑工作,大多数用工单位怠于履行参保义务,在建筑工人发生工伤时不积极申请工伤认定,致使农民工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近日,蔡甸法院在审理的一起行政案件中,依法支持总承包方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为受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成功保障了受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吴某与A公司签订《建筑业简易劳动合同》,后吴某在总承包方B公司分包给A公司的居住项目现场拆除模板时,因钢管摔落致胸部不慎被砸伤,经医院初步诊断为肋骨骨折。B公司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一并提交B公司对吴某的考勤记录、吴某与A公司的《建筑业简易劳动合同》以及吴某的病历资料。社会保障部门经审查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申请人为B公司,受伤害职工为吴某,参保性质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为B公司,劳动合同单位为A公司。后A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向蔡甸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B公司与吴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权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为由,请求撤销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

案件焦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可见一般情况下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应当是与受伤职工具有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

本案中B公司是参保单位,A公司是用工单位,实际参保单位与用工单位并非同一家公司 ,此时能否支持B公司为受伤的建筑工人申请工伤认定?

依法判决

在建筑工程领域,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工伤待遇,《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1条规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因此实践中会出现总承包方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分包方作为用工单位的情况。

A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履行参保义务,也未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作为项目施工总承包及参保单位的B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客观上有利于保障吴某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提出工伤申请超期而致职工权益受损。

且相较于吴某而言,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B公司对工伤保险相关规范制度更熟悉,由其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6条“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程序”之要求。

基于以上理由,法官认可了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实体处理结果,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工伤认定是受伤农民工获得后续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实践中用工单位不履行参保义务且怠于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屡见不鲜,此时作为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总包方可以作为申请主体,及时为受伤工人申请工伤认定,并不违背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之尽力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

建筑工程项目中的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强势一方,不得利用己方优势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秉持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作为弱势一方的农民工也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建筑作业中不慎受伤时,要及时保留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由用工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作为参保方的总承包方负有辅助义务,也可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pingxi/11705.html
上一篇:工作时发病返家后猝死,是否算工伤?
下一篇:工伤"私了协议"签订并履行后,员工还能反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