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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协议"签订并履行后,员工还能反悔吗?
作者: 来源:韶关市中院 发布时间:2024-08-19 10:02:00 浏览量:

基本案情

赵某莲2023年入职某建筑公司,未购买工伤保险,2023年2月,赵某莲在上班工作期间摔跤导致锁骨骨折,2023年4月,赵某莲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协议书》,载明:前期治疗费用公司班组负责人已全部结清,后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术费、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经协商由公司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16000元后,劳动者不再就该工伤事宜向班组负责人和公司提出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的诉求。协议签订后公司向劳动者付清协议书载明的金额。

2023年8月,始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某莲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2023年11月2日,韶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莲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

2023年12月12日,赵某莲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已认定赵某莲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赵某莲虽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但该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协议约定的补偿数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对劳动者显失公平,故某建筑公司应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综上,扣减公司已支付的16000元,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还应向赵某莲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65300元。


典型意义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同时,涉劳动者案件中,要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该案工伤赔偿协议的金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劳动者可按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补足差额。

本案充分保障了劳动者足额获得工伤赔偿的合法权益,也发挥了民事审判在保障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中的价值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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