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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劳动关系证明的工伤申请能否被受理?
作者: 来源:浦东人社 发布时间:2024-08-02 10:14:00 浏览量:

基本案情

F先生于2020年10月15日向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新区人社局当场向其送达《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F先生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与用人单位Q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2020年11月12日F先生提交了中止裁决通知书及情况说明等补充材料。同年11月13日新区人社局向区劳动仲裁调取了相关《裁决书》,该裁决对F先生与Q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新区人社局核实后,认定F先生的工伤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F先生对该结论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F先生的工伤申请缺乏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否能予以受理?

F先生认为,其与用人单位Q公司的劳动关系争议尚在处理中,新区人社局应当先受理申请,而后再根据法律规定予以中止,待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Q公司认为,公司与F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F先生提交的工伤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处理结果

本案经过行政复议审查,维持了新区人社局不予受理的决定。

本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审理,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驳回F先生的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

法院认为,F先生申请工伤,但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无法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新区人社局主动进行调查,调取了相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亦未能证明F先生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新区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专家点评

按照现行法律要求,工伤认定申请时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比如应提交劳动关系证明等等。

当申请材料缺乏劳动关系证明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依据职权作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判断;当申请材料无法满足受理条件时,该申请依法只能得到不予受理的处理结果。本案中F先生的申请材料缺少劳动关系证明,新区人社局为实质性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向区劳动仲裁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最终作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断,而F先生提出的“先受理再中止”的做法不仅毫无法律依据,而且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因此对于F先生的工伤申请,理当不予受理。

其实,最高院司法解释已经将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也就是像F先生这类缺乏劳动关系证明的工伤申请,可以选择先通过劳动仲裁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确认劳动关系,等厘清这部分事实后再申请工伤,才是真正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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