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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班途中,被同事前男友假想为“情敌”杀害,算工伤吗?
作者: 来源: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24-07-26 17:39:00 浏览量:

广西一男子被同事前男友误认为是情敌,上班途中遭刺杀身亡,这能算工伤吗?经历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最终,高院作出判决,来看这起劳动纠纷。

被同事前男友当“情敌”   员工步行上班途中遇害

张大明(化名)是广西某医院儿科医生。2017年9月30日上午7时45分左右,张大明步行上班途中,被王小石(化名)持事前准备好的一把尖刀朝腰部、胸部连续捅刺三刀,经抢救无效,张大明于当日12时41分死亡。

张大明与王小石素不相识。张大明与王小石的前女友孙小妹(化名)是同事关系,案发前均在医院儿科工作。王小石与前女友孙小妹于2017年7月分手,王小石自认为孙小妹与其分手是张大明造成的,而对张大明心生怨恨。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1日以王小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能否认定工伤引争议

2018年6月8日,人社局认定张大明步行上班过程中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张大明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张大明家属不服,向人社厅提起复议。人社厅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张大明家属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二审法院:应认定工伤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可以确定,张大明于2017年9月30日早上前往医院到达120急救中心门前,是处于正常去到单位上班的时间,其目的亦明确即上班,张大明上班的地点亦在医院。对张大明而言,其在上班途中受到王小石的故意伤害,仍是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的意外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受到伤害。

一审法院认为,张大明因在上班途中受到素不相识的王小石的暴力伤害,符合因工作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伤害的条件,张大明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对张大明家属的主张,应予支持。

人社局和人社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大明的上班时间是上午8时,工作地点是在医院,而张大明被害的时间是在上午约7时45分,被害的地点是在医院的门口,从构成工伤的形式要件来看,如何正确理解本案的特殊情况,即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合理性”问题是处理本案的关键。

张大明受到暴力袭击时虽然未在上班时间内,也未实际到达工作场所,但距离规定的上班时间只差约15分钟,距离工作场所也只有一步之遥,不能等同于距离上班时间还很长与距离上班地点路程还很远的情况。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来看,行政机关应提供证据证明张大明的上班时间与上班路线不属于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

关于工作原因的认定,张大明当天是沿着自己住处到医院的路线去上班,是奔着工作去的,他去医院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工作,符合“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的情况。人社局没有证据证明张大明是去干别的的事情,应认定张大明为履行工作职责在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的上班途中受到暴力的意外伤害,从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人道主义出发,依法依理均应认定张大明为工伤。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社局和人社厅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原审拼接法律规范   判决错误,撤了!

当地高院再审认为,张大明作为医生,其从未因履行医生职务行为与王小石有过交集,王小石实施犯罪行为也不是对张大明履行医生职务行为不满而实施,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医生本职工作无因果关系。

高院认为,原审拼接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将两个法律规范拼接为一个法律规范,违反法律适用规则,

法院再审判决,张大明的这一遭遇不能认定为工伤!人社局和人社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结果并无不当。判决错误,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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