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王系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操作工,在工作过程其操作的电器因输电线路短路导致机台无法运转,加上电工一时不能来到现场维修,为了尽快完成生产任务,小王在明知自己没有电工操作资质,甚至没有相应电工知识的情况下,仅凭以前看过电工操作的印象侥幸处理电路问题,结果在维修过程中小王左手食指及中指被机器压伤并骨折。后入院治疗。
在住院期间,小王与单位沟通要求单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单位以他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拒绝为他认定工伤,甚至认为他根本不构成工伤。
法院审理
后小王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并被当地人社局依法认定为工伤。
理由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分别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依据以上规定,职工只要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三个条件,且不存在第十六条规定的不能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虽然小王擅自维修机器而受伤,属于其自身过错,但是考虑到小王维修机器是便于其尽快完成工作任务,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故应当按照本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小王系工伤。
指引提示
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各种工伤事故中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赔偿前提,即无论职业伤害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他人还是自己,只要其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自杀等情形,受害者可认定为工伤并得到必要的补偿。因此,在现实中有不少劳动者由于自身过错导致伤害,但最终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的案例。
但是需要注意,员工因重大过错导致工伤的,虽然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但如果因此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依据相关规定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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