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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临时性工作中受伤是否可以申报工伤?
作者:程文华律师 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23-06-09 09:20:00 浏览量:

读者施女士近日反映说,她是公司的一名文员。前些日子,外地来了位客户购买公司的产品,因负责销售的人员都到外地出差了,公司领导便安排她带领客户先到车间看一下产品。在走到车间下楼梯时,由于她只顾与客户说话,一脚踏空摔倒在地并顺着楼梯滚落到平台处,造成其腿部、腰部、面部等多处受伤,不得不入院治疗。这几天,她忽然想起要申报工伤,而公司负责人事工作的主管却说,到车间看产品并不是她的本职工作,只是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申报工伤有些麻烦。她想知道:自己在从事临时性工作中受伤是否可以申报工伤?


法律分析

施女士可以申报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进行工伤方面的认定,通常是要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三工”要素。其中,“工作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的场所,也包括单位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以及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合理区域;“工作原因”是指从事本职工作、单位指派的临时性工作、单位指派的相关活动,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为临时解决满足合理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须从事的事项。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从施女士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其带领客户到车间看产品虽然不是她的本职工作,但她从事的是公司领导指派的临时性工作,受伤的场所以及受伤的原因等均符合“三工”要素。所以,其申报工伤是没有疑义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主动为施女士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公司拒绝这样做,施女士及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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